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般而言,在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中,會對這樣一些內容進行鑑定: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二、醫療過錯責任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三、醫療過錯責任劃分特殊情況
1、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2、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四、醫療事故鑑定書
1、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2、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可以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有輕微的責任,除了這些責任之外,醫療事故的責任是由一些特殊的情況,醫療事故的鑑定書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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