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糾紛鑑定申請主體是誰?
一、醫療過錯責任糾紛鑑定申請主體是誰?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鑑定委託書並簽字。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二、醫療事故鑑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引發糾紛爭議,往往需要對醫療事故責任做鑑定。申請做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申請主體有醫療機構、患者及衛生行政部門等。醫患雙方申請鑑定,需要提供相關材料。鑑定機構受理後組織專家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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