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是否一定要屍檢
一、醫療過錯鑑定是否一定要屍檢
不一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該規定指出對於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屍檢,同時進行屍檢對時間有嚴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在第一時間進行屍檢,可能會因超過48小時,屍體本身腐爛造成無法進行屍檢。
如果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能進行屍檢,導致死亡原因不明,患者一方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醫患雙方掌握的專業醫療知識不對等,患者去世會讓家屬完全陷入悲痛,一方面想要為患者討回公道,另一方面從民俗的角度講又不捨得破壞屍體的完整性。事實上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發生後,都需要進行屍檢,那麼如何判斷是否應當進行屍檢,首先應當在第一時間將病歷封存,儲存證據,然後通過分析病歷,看醫患雙方對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存在爭議,如果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無爭議,可不進行屍檢。既不影響維權,又不破壞屍體。
二、醫療事故患者應如何封存病歷資料
封存病歷包含兩方面內容,第一方面是“封存”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書寫完成的病歷資料,第二方面是“影印”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給患者影印的病歷資料。封存即時醫患雙方同時在場,將已經完成或部分完成的病歷資料的原件或影印件進行核對,這時患者一方需要注意哪些是法律規定應當封存的,哪些並不是病歷組成部分,不可以封存的,病歷是否完整,是否缺少了核心病歷資料?核對之後雙方再共同對病歷的原件或影印件進行封存,簽字留檔,並由醫院儲存。“影印”是在封存的過程中,將能夠影印出來的病歷資料都影印出來,這是要注意哪些是可以影印的,儘量影印全了,為訴前的準備提供更多的資料。
患者不明原因死亡或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家屬行屍檢查明死因,如家屬拒絕屍檢,必須簽字確認(根據《民法典》口頭告知並回復也合法),如醫療機構未履行上述告知義務,日後因未行屍檢導致不能進行司法鑑定,舉證不能的責任也由醫療機構承擔,但如果家屬拒絕屍檢,該舉證不能責任又由患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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