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行政處理行為嗎?
行政許可是行政處理行為嗎?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對“行政許可”的定義,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對“具體行政行為”所做的定義,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可見,行政許可的定義包含在具體行政行為的內涵之中。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從兩者定義可知,它們是包含關係,行政處理行為有多種,如行政賠償,行政處罰等,其中就包含有行政許可。另外,行政許可並非隨時隨地可以實施,同樣有一個程式過程,需要申請,相關機構會進行受理和審查,最終會給出決定,一般這個過程要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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