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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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訴訟判決一審判決
維持判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
撤銷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式;
4.超越職權;
5.濫用職權
限期履行判決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變更判決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
4.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5.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不適宜適用前四種判決時)
確認判決
合法或者有效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
違法或者無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5.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補充性判決:不適宜適用撤銷判決、限期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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