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有哪些判決型別
一、行政訴訟會作出哪些判決
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為解決具體的行政爭議,就實體問題所作的判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不同情況可以作出如下判決:
(1)判決維持。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就應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2)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作此類判決:①主要證據不足;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式;④超越職權;⑤濫用職權。
(3)判決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被告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此類判決只適用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
二、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
律師參加行政訴訟是指律師接受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代理訴訟,以辯護委託人的合法僅益、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委託人的授權,以及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行政訴訟,一般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干涉;
2、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有關證據的權利;
3、向委託人、行政案件其他當事人以及知情人員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4、代理當事人出庭,參與法庭訴訟活動。
打行政官司是否請律師代理訴訟這個完全是取決於當事人自己,法律對此沒有要求起訴一定需要請律師,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委託代理律師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如果當事人對於相關訴訟流程,法律文書覺得自己可以搞定當然可以不用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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