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拆除違法建築行政複議申請怎麼進行
一、一般拆除違法建築行政複議申請怎麼進行
拆除違法建築行政複議申請有以下六個流程: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徵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採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於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於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三種情況,1.當事人申請,複議機關覺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來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3.複議機關處理後發現需要停止執行。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申請人。即申請必須在複議申請中,明確指出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否則,複議機關的複議活動就無從進行;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指單行法律、法規對申請複議條件的特別規定)。
上述六個方面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複議所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這六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另外,申請複議還必須在法定申請複議期限內提出。
拆除違法建築行政複議申請一般包含六個環節,先由當事人進行申請,提交申請的有關資料,之後有裁決機關進行審理。在裁決過程當中可以進行調解,最終會作出裁決,並且進行文書送達,執行最終的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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