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式有什麼?
行政處罰一般就是在違法了我國的行政決定的時候會處理的懲罰決定,一般的像破壞公共財產,還有言行辱罵等行為受到的一般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一般是罰款或者是拘留的處罰,它需要自己的一套執行的程式辦法,所以對於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式有什麼?下面一起關注看看。
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式?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執行措施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注意第(一)項是3%而非3‰。].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准,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式的概念?
指有關國家機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得以履行的程式。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式的原則?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對於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式有什麼?一般的就是在開具了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罰款繳納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發生了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存在異議的情況的話,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來解決的,設計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比較複雜困難的,可以根據律師的幫忙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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