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的程式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的程式是什麼?
(1)調查與審查。若發現原行政行為有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若還有其他更為緩和的手段同樣可以達到義務履行的目的,則應採用更為緩和的手段,而不應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2)通知與告誡。在正式實施強制執行前,為給義務人再一次主動履行義務的機會,應該發出通知和告誡,限定適當的義務履行期限。
(3)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在接到告誡書後所作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認真聽取,做好筆錄,給予答覆;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核實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4)製作執行決定書。在行政機關向當事人發出告誡書後,在合理期限內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決定書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第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第二,違法事實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第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期限;第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第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和日期。(5)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送達當事人,原則上應在執行時當場交付當事人,但當事人是否接受決定書並不影響決定書的執行。(6)強制執行。義務人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之前沒有自行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將依據決定實施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屬於代執行的,執行費用由義務人承擔。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日常生活中,行政機關的管理範圍是十分廣泛的,具體操作來說的話,有一些是由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自己進行整改,若在發現不規範的行為的話,再次的進行的處罰,還有一些是行政機關直接的進行行政強制執行,這時候的力度就非常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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