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怎麼樣的?
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申請後,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
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就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3、命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經過法院的告誡仍拒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執持由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問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行政機關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其強制執行申請的時間階段。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解釋》及《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非訴案件時,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期限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申請複議或者訴訟情況。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獲知行政決定後,在法律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的時間計算方法是,以當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訴訟期為6個月,原《行政訴訟法》為3個月),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情況。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應以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當事人必須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2年內行使訴權。
(三)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情況。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應以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時間限制是,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5年。
(四)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況。如果由於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應以當事人不屬於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行政複議終結情況。如果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是最終的救濟程式,而當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內又沒有申請行政複議的,這種情況下的時間計算方法是,以當事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0日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3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一般是針對於給出了判決而沒有履行判決義務所要實施的行為,對於受害者在進行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同樣還要提交相關的材料,這樣執法人員在受理的時候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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