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一、侵佔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行為。侵佔行為的突出特點是“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持有”。
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怎樣追究侵佔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定,對於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佔罪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佔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侵佔罪的告訴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告訴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侵佔罪的告訴人應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告訴的物件。
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三)侵佔罪的訴訟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23號)第一條的規定,侵佔案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不屬於公訴案件的範疇,因此,侵佔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按自訴案件審理程式進行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裡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佔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汙罪或者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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