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地域管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地域管轄範圍
刑事案件由發案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加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刑事地域管轄的種類
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2、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3、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區內,各該人民法院均有,第23條至33條在特殊地域管轄中常給有關案件規定了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樣一來,就往往發生對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這種情況,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如原告同時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這就是所謂的選擇管轄。
以上就是對刑事地域管轄範圍的介紹,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發案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加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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