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針對案件的特殊情況,由法律所確定的有兩個以上的法院對特殊案件有管轄權的特殊地域管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33條規定了九種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推定。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如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票據支付地是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未載明付款地,則以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轄區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況。此時,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
6、因鐵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灘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的特殊管轄地基本上還是以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來進行管轄,只要在雙方簽訂的合同發生了變化之後才會依法的進行變更,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就可以約定的法院來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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