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構成要件要素包括哪些?
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面的要素。如行為主體、身份、行為、結果。
(2)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面的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
注意二者的區分:是隻要存在於人的心理,還是必須在客觀上有所表現。
《刑法》第385條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原司法考試試題認為屬於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2、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1)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對於與構成要件要素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只需要進行事實判斷、知覺的、認識的活動即可確定的要素。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其中,"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即屬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2)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評價的要素,或者說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活動、需要法官的補充的價值判斷的要素。大致可分為三類:
a.法律的評價要素。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公私財物
b.經驗法則的評價要素。入戶搶劫中的"戶"
c.價值的評價要素。猥褻、淫穢物品等,
注意,毒品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3)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區分:
a.二者的區分具有相對性.例如,"人"通常認為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標準不同,也導致了需要具體判斷。又比如,作為盜竊罪的物件的財產,一般認為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盜竊電力等無體物是否屬於盜竊財產,也存在過爭論。
b.二者區分的意義:有利於故意的認定以及事實認識錯誤與法律認識錯誤的區分。
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中,對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概括的事實即可,不要求認識到要素的具體內容。對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要素的內容,但不要求行為人作價值評判,因為價值評判是由司法人員進行判定的。
3、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1)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入罪的、加重處罰的。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
(2)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出罪的、減輕處罰的。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4、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客觀要素。
(2)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並非任何犯罪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素。如:犯罪目的、身份。
5、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財產犯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我國《刑法》在制定過程中也進行了多方面的考量,對於刑事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要從多方面來考慮,這樣才能更為具體透徹的定罪量刑,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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