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信用卡詐騙罪
如何理解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物件。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形式。偽造信用卡主要有兩種行為表現,一是完全模模擬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偽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輸入其它使用者的的真實資訊進行復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輸入虛假資訊等。另外,還有一些行為也屬於偽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塗改、變造等。行為人必須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所謂“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進行支付、消費、結算等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偽造後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為人將偽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單純偽造信用卡而沒有使用的,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處理。
對自己偽造信用卡又使用的行為定性學界存在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數罪併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其中牽連犯說對何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結果行為(信用卡詐騙罪)論處為宜。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處理。因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是行為犯,而信用卡詐騙罪是結果犯;前者無數額限制,而後者有數額限制。二者雖然法定刑相同,但顯然偽造金融票證罪對行為人更為嚴厲,因此應定偽造金融憑證罪;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偽造後使用的,若數額較大,定信用卡詐騙罪,若數額達不到較大標準,定偽造金融票證罪。
對此,我們的看法是,行為人有使用自己偽造的信用卡行為,同時又把偽造的其它信用卡出售或者交予他人使用的,應當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單純為了本人使用信用卡而偽造的,使用行為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才構成牽連犯;至於在牽連犯情形中,何為重罪,應當以行為的具體社會危害性和適用的刑種、刑期為標準,而不應當以法定刑的輕重為標準;如果二者程度均相當,為整體體現危害行為的特徵,以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詐騙的出現頻率是較高的,但是由於中國的信用卡的普及率並不高,所以此類問題給我們的生活並沒有帶來實質性的影響,所以自己只要做好防範,就可以有效處理相關的問題,但是問題的解決難度還是存在的,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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