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有什麼區別?
一、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有什麼區別?
(一)行為方式不盡相間
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後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二)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後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
1、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或者消失;
2、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為所指向的物件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物件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而後罪的物件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而後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後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於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本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
(1)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本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麼構成重婚罪,要麼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
(2)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為人如果與非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行為人可構成重婚罪,但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視具體情況定罪:
(1)行為人為非現役軍人的配偶,與行為人相對的非現役軍人的配偶應構成重婚罪;
(2)行為人屬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為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應視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無罪論處。
至於行為人與之同居或結婚的對方本身是不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認定本罪的關鍵要素。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但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即行為人都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二、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已經結婚了的公民來說,是不得再去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的,否則有可能會涉嫌觸犯重婚罪。對於那些沒有結婚的公民,不得利用職權、或者是採取脅迫等的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否則可能會因為犯了破壞軍婚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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