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的區別有什麼
一、行為方式不盡相同。
1、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
2、重婚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二、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1、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
2、重婚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
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或者消失;
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為所指向的物件不同。
1、破壞軍婚罪同居或結婚指向於現役軍人的配偶,其物件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2、重婚罪的物件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1、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2、重婚罪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1、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壞軍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
2、重婚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於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六、在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壞軍婚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破壞軍婚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
A、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破壞軍婚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破壞軍婚罪。不明知的一方要麼構成重婚罪,要麼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
B、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人婚姻的犯罪,不僅會造成軍人婚姻關係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它將影響軍人的思想,對於鞏固軍隊、鞏固國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對軍人婚姻,必須加強保護。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應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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