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部隊兵員管理秩序。戰時嚴格部隊的兵員管理,是完成各項任務、奪取作戰勝利的需要。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應當支援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逃離部隊的軍人故意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窩藏,在這裡是指幫助逃離部隊的軍人進行隱藏,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或處罰。其不僅包括提供場所讓其藏匿、隱藏,也包括為其指示地點幫助其隱藏,還包括為其提供財物資助以使其進一步逃跑或隱藏。其目的都是為了使逃離部隊的人逃避有關部門的追查、尋找,進而逃避有關制裁。
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足以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其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可以是逃離部隊尚未構成逃離部隊罪亦沒有其他罪行的軍人。前者既包括逃離部隊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犯有他罪的軍人。窩藏逃離部隊構成犯罪包括逃離部隊罪或者他罪的軍人,其又觸犯窩藏罪,對之應當按想象競合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所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不經請假而擅自離開自己所在解放軍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或民兵組織的軍人,雖經批准探親、休假、住院、出差、學習但逾期不歸的軍人,以及雖在休假、學習、出差期間而遇到國家釋出動員命令後不立即歸隊的軍人等。對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的軍人,情節尚不嚴重,或者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儘管為其提供了隱蔽場所或資助少量錢物的,亦不應按犯罪論處。
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可構成本罪。不在戰時而在平時,即使有窩藏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如窩藏罪。何謂戰時,具體可參見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以戰時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其罪。情節嚴重,是指資助部隊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保密人員;資助人數多的;資助時間長,次數多,數額大,屢教不改的;提供虛假情況,或為逃兵通風報信,使其逃脫的;拒絕認錯,態度惡劣,且不改悔,以致貽誤尋找時機,導致逃兵被俘、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等等。只有在戰時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的才構成犯罪,平時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如果不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以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構成本罪,應以包庇罪論處。如確屬不知情而對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予以收留、資助的不以本罪論。
對於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為,應當根據上述構成要件來進行定罪處理,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結果來對相關違法事實進行處理,達到上述四個構成要件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判決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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