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強制措施與刑罰的區別有哪些

強制措施與刑罰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自由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強制措施與刑罰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的目的不同。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具有程式上的保障和防範作用;而刑罰是對已經確定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處罰,是為了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再犯罪,也警戒社會上可能犯罪的人。
(2)適用的物件不同。強制措施適用於被公、檢、法機關追訴但沒有被人民法院確定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罰只能適用於經人民法院審判確定為有罪的人。
(3)有權適用的機關不同。在強制措施體系中,除了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適用之外,其他強制措施公、檢、法機關都有權適用;而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適用。
(4)法律依據不同。適用強制措施依據的主要是刑事訴訟法。另外還要考慮刑法及法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而適用刑罰則以刑法為依據。
(5)適用的時間不同。強制措施適用於自刑事訴訟開始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前的全過程;而刑罰則在人民法院作出確定判決之後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標籤:強制措施 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