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只是手段是一種暫時性的行政行為。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採取的不得已的行為。強制措施具有預防性的特點。行政強制執行則是利用行政手段強制達到行政管理目的,比如責令當事人改正而當事人拒不改正,則按照法律程式強行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改正。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2、動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3、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4、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二、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釋出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綜上所述,對於違法個人或者企業,行政機關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者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和執行是存在區別的,兩者在實施主體、具體方式、造成後果及前提條件等不同。對於經過告誡依然不履行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或委託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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