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索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索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物件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物件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其他權利;索賄行為作為受賄罪的一種,侵犯的物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2)犯罪的行為表現方面不同。敲詐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揭發他人的隱私或者不正當行為危害他人的名譽、地位、前途及其毀壞他人的財產、破壞生產或營業等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具有明顯、公開、強力的特徵;索賄則主要是在進行公務的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一般是利用對方有求於自己之機主動索要財物,並不使用強行索取的手段,儘管有時也可能刁難、要挾,但索取手段較隱蔽,方法較婉轉。
(3)犯罪主體不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索賄行為作為受賄罪的形式之一,其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二、敲詐勒索罪是行為犯嗎?
敲詐勒索罪在理論上屬於行為犯,通常是以行為人敲詐勒索實際得逞的金額來認定既遂金額。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是結果犯,對敲詐勒索罪既遂的認定,一般以被害人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行為人指示的第三人控制了財產為標準。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犯罪行為能夠導致危害結果的角度進行分類,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所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為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達到既遂而停止下來的情況。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而使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況。
敲詐勒索罪與索賄罪的法律概念不同,敲詐勒索罪是行為犯,要根據案件的實際金額來確定量刑標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金額在2000~5000元之間的,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需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可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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