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索賄罪的區別是啥?
一、敲詐勒索罪與索賄罪的區別是啥?
敲詐勒索罪與索賄罪的區別具體如下:
(一)社會危害性不同
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其他的權利;而索賄行為作為受賄罪的一種,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客觀行為表現不同
敲詐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揭發他人的隱私或不正當行為危害他人的名譽、地位、前途及毀壞他人的財物、破壞生產或營業等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具有明顯、公開、強行的特點;索賄則主要是在進行公務的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以為他人謀利益相交換,索取他人財物,一般是利用對方有所要求之機會主動索取財物,並不使用強行的手段,儘管有時也可能刁難、要挾,但索取手段較隱蔽,方法婉轉。
施行敲詐勒索行為的人是一般的人,但是施行索賄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
二、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二是收取賄賂。
(一)索賄
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當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賄賂,而未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使用了要挾、脅迫的方法,明增或暗示,如不送財物,其事就不好辦或者會有嚴重後果,迫使當事人給他送財物。
(二)收取賄賂
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收受不論採取直接或間接的形式,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但收受以行為人收到賄賂,取得對賄賂的實際控制為必要。
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事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敲詐勒索罪與索賄罪等雖然都同屬於刑事罪名,但是各種罪名之間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時候,法院審理案件時,都需要依法區分公民具體涉嫌犯的是什麼罪名。但是對於普通公民,在發現他人實施了刑事犯罪行為之後,無需區分罪名,可以直接向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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