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間的義務有哪些
罪犯若在判刑的時候被同時適用了緩刑的話,那此時可以暫時不用被羈押,不過暫時不被羈押也是有條件的,而這裡的條件也就是對罪犯進行考驗。而在緩刑考驗期間也是有義務的,那到底緩刑考驗期間的義務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緩刑考驗期間的義務有哪些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後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
此外,根據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害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這是一種特殊的緩刑規定,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的物件緩刑執行的特殊處理制度,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我國對緩刑考驗期也是有限制的,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在2個月到1年之間,而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的話緩刑考驗期在1-5年之間,這點還請各位瞭解。而在緩刑考驗期間,罪犯也是要遵守相應的規定,不然就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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