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限怎麼算,如何計算緩刑考驗期
一、緩刑考驗期限怎麼算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二、緩刑考驗期期間的義務有哪些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三、緩刑考驗期與原判刑期的關係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緩刑考驗期與原判刑期之間的關係如下: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犯罪分子被依法適用緩刑的,之後法官會根據主刑的刑期來確定緩刑的考驗期,此時主刑的不同,意味著緩刑考驗期的期限不一樣。其中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少是2個月,而要是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則最低為1年。而對緩刑考驗期的起算,一般是從法院判決確定之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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