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刑緩期兩年在監獄嗎
一、如果死刑緩期兩年在監獄嗎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死緩是在監獄執行。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中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死緩通常都是十分嚴重的犯罪,當然要在監獄裡服刑。
二、死緩兩年到期後一般怎麼處理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是不需要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只有故意犯罪,並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這裡的故意犯罪,應僅限於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於在死刑緩刑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並罰,並從新的判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
三、設立死緩的作用是什麼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於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後機會。這種制度,對於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儲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如果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接下來兩年還要在監獄裡服刑。因為一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對社會危害更大,需要在監獄服刑改造。兩年內無故意犯罪的,可以視情況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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