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和死緩哪個更重?
一、無期徒刑和死緩哪個更重?
無期徒刑和死緩,無期徒刑更加重一點。《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對貪汙罪、受賄罪可以在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由此可見,終身監禁是要比死緩更重一些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百八十三條之三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死緩最少服刑多少年
按法律規定,如果死緩二年期滿後可以減為無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到20年有期,以後還可以再減刑。但是實際服刑期最少不少於12年,不包括緩刑的2年。
不過,近日中央政法委釋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後,減刑後的最低刑期最低不少於22年。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犯罪分子在進行處罰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到犯罪分子本身的特徵,以及具體的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來進行一個合理的判斷的,比如說如果是一些貪汙型別的犯罪分子的話,即使是被判為死緩,那麼也是應當終身的進行監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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