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孩子假想防衛條件是什麼?
一、搶孩子假想防衛條件是什麼?
搶孩子假想防衛條件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為區別於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衛而非真正的防衛,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並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物件錯誤以及防衛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
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於防衛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並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衛。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衛,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於防衛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衛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衛,而只能作為物件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
由於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並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為,但並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衛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二、假想防衛的刑事擔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也是提前防衛,主觀過錯應屬“過失”。因為假想防衛屬於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在現實生活當中假想防衛,他指的就是在一些侵害發生的時候自己假想存在著這樣的一種事情,所以,這樣的一種假想行為並不會構成正當的防衛,因此它也面臨著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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