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衛和提前防衛的區別是什麼?
一、假想防衛和提前防衛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不法侵害的可能不同
事前防衛與假想防衛不同,前者是指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尚未發生,但不是不可能發生,防衛人只是提前進行防衛。而後者是在根本沒有發生也不可能發生不法侵害的情況下,主觀臆想有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防衛行為。
2、實施觀念不同
事前防衛,又稱“過早防衛”。是指對尚未開始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實施防衛。防衛不適時的一種情況。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因此它不是正當防衛行為。
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3、發生行為判斷不同
不法侵害尚未開始,雖然有侵害的先兆,但是否會有實際的不法侵害發生尚難以確定,若允許進行防衛,可能會損害某些並不想實施不法侵害的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他人尚未著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衛”。
4、造成結果不同
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因此,不能把假想防衛的故意等同於犯罪故意。
事前防衛行為造成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假想防衛的特徵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為區別於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
對於假想防衛和提前防衛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當事人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上訴處理的,最後的判決結果也是基於假想防衛或者提前防衛造成的犯罪事實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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