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有什麼區別?
一、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事實的認定上,無罪辯護就是認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罪輕辯護是說承認指控的罪名,但認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賠償等從輕情節的,請求從輕處罰;輕罪辯護是說認為行為人構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輕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殺人罪,辯護故意傷害罪。在當事人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選擇罪輕辯護不失為一個務實的辯護方案,能在法律的範圍內最大程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根據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無罪辯護不具有可行性。辯護方案必須是建立在案件證據和刑法的具體規定之上的,任何脫離案件證據和法律的辯護方案,均是空中樓閣,最終將無法得到法律支援。如果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的具體規定,可以作無罪辯護或者說無罪辯護具有可行性,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而不能作罪輕辯護。
2、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律師作罪輕辯護,涉及到當事人自由或者財產這樣較高的權益,一定要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雖然律師有辯護權,律師還是退出辯護為宜。作為當事人,也應該正視現實,強行要求律師不顧現實作無罪辯護並非明智的選擇。
二、辯護要點
1)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手段及後果及犯罪性質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從犯;犯罪時的年齡、故意還是過失;
3)犯罪的即遂還是未遂;
4)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5)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6)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改表現;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現和主動退贓或給予賠償表現;
8)刑法的有關規定條款,如:年齡規定、初犯、累犯的規定、是否投案自首、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具體的刑法條款項的引用;
9 )被害人的要求。
需要明確的是,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是不可以同時進行的,對於已經進行了無罪辯護的情況下,後期如果發現了犯罪事實存在的,是不可以轉化為罪輕辯護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
-
犯罪的成立和犯罪的既遂是怎樣的
一、犯罪的成立和犯罪的既遂是怎樣的1、犯罪成立指的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形態。2、犯罪成立即已經構成了犯罪,無論是未遂,既遂,終止等等,犯罪都已成立。3、既遂則是犯罪行為付諸實踐且已完成,犯罪目前已達到。犯罪既遂應...
-
關於行賄罪的辯護有哪些?
一、關於行賄罪的辯護有哪些?第一個主要辯點是看被告人有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現在的司法解釋對不正當利益的範圍擴大化,把社會上常見的求人辦事現象都涵蓋了進去,比如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審批專案的程式過慢,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為了加快審批程序,去找關係送錢,這也被...
-
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
一、一般犯罪中止還是犯罪嗎犯罪中止也是構成犯罪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1.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1)犯罪既遂以後,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後的...
-
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規定是怎樣的?聾啞人故意傷害辯護量刑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於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