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無罪辯護不構成非法行醫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做無罪辯護不構成非法行醫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三)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二、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的區別主要有: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蔘加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單獨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範圍不同。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 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物件的訴訟利害關係往往相反。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許可權範圍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於是使辯護人蔘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何許可權範圍內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6、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訊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許可權範圍。
7、活動名義不同。刑事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綜合上面所說的,做無罪辯護那麼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是屬於無罪的,同時在進行辯護的時候就一定要確定對方的證據不齊全,是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所以,在進行辯護的時候就要做好準備,確保自己可以免除相應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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