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和辯護律師地位有什麼區別?
一、辯護人和辯護律師地位有什麼區別?
辯護人和辯護律師地位的區別主要是承擔的責任不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律師介入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擴大了律師參與訴訟的範圍。
二、辯護人的刑事訴訟地位和作用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
刑訴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辯護人的訴訟地位,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一般不能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
2.辯護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係,不同於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的關係。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是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而不是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雖然在委託辯護中,辯護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以後才能取得辯護資格,但是辯護人在接受委託以後,在法律上享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根據對事實的掌握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約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3.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因此辯護人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而不能為其當事人謀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訴訟的活動。
三、辯護人的作用
辯護律師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辯護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由於我國法律並沒與明確規定只有律師才能擔任辯護人,而普通的民事主體一般瞭解的法律知識是沒有專業的律師多的,故而辯護人和辯護律師地位通常是不同的。通常為了使得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受害人都會選擇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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