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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有哪些?

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有哪些?

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有哪些?

律師職責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義務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辯護律師在為自己當事人辯護的時候一定要按照規定遵守自己的職責,儘可能的為自己的當事人取得合法的利益,但前提是要是合法的,不能為了辯護成功去做一些不合法的事情,所以,律師一定要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是最重要的。

標籤: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