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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立案能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嗎?

立案時刑事訴訟程式的開端,是其他刑事訴訟程式進行的前提。刑事拘留是一種在訴訟過程中的刑事強制措施,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沒有立案能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歡迎瀏覽!

沒有立案能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嗎?

 沒有立案能夠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嗎

 沒有立案的,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式,表明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式軌道,偵查和審判活動才能啟動。強制措施作為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而採取的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沒有開始就不能使用,否則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實際上是一種非法拘禁。對任何一個可能被懷疑犯罪的正常人來說,都是一種人身威脅,是濫用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儘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公安機關針對某種緊急情況可以先行拘留,但這裡的“先行”是針對沒有辦理“拘留手續”而言的,是指情況緊急可以“無證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後立案。

一是從刑事訴訟理論看,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式。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式,也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從“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定可以看出,包括拘留在內的強制措施是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只能在偵查過程中使用。沒有立案就不能偵查,也就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

二是從法律依據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8條規定,在立案前的初查中不得對被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第106條規定,“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零五條所列情形之一,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辦理法律手續”;高檢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從前述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先行拘留不是指先拘留後立案,而是指先拘留再辦理拘留相關手續。

因此,沒有立案的,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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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立案 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