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委託律師刑事辯護
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屬委託律師代理案件,應當辦理代理手續後去會見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以上刪去)
《刑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下列人員有權委託律師: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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