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易程式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簡易程式適用範圍:簡易程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式的簡化。適用簡易程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式審理。
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無異議。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理由。設定簡易程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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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辯護人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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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向哪級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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