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是哪些
交通事故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是哪些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3至1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式的規定大體是:
(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採用簡易程式處理:
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情形有: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在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1、2款的規定,只要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故,不論是否是輕微傷,都不能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必須報警,但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3條的規定,造成人員輕微傷,並且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決,不需要報警。如果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由公安機關按一般程式處理。如果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只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式處理。
(二)簡易程式的處理程式
1、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式:
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簡易程式處理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簡易處理程式: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式處理事故認定書。
綜上所述,關於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式適用範圍主要有當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並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的成因緣由沒有異議,便可以立刻恢復交通的進行,撤離現場,當事人可以自己與對方協商有關的賠償問題,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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