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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如何認定的

對放火罪的認定,可以從構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物件,主要是公私財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於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依據法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是如何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