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解答 >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判刑為什麼沒有通知家屬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2.81W
律師解析: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宣判是不會通知家屬的。
除未成年人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開庭前,都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
但是根據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除未成年人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開庭前,都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
但是根據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
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是什麼?
律師解析: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律師解析: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包括:1、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機關工作人員;2、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3、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4、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
-
同案犯家屬舉報罪犯罪犯可算立功減刑嗎?
律師解析:同案犯家屬舉報罪犯,罪犯不可以立功減刑。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才能減刑,犯罪分子的親屬舉報立功的,並不是犯罪分子立功,除此以外,立功必須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為,所以是不能減刑的。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後揭...
-
對於同一地點連續盜竊的應該怎樣認定
律師解析:對於同一地點連續盜竊的應認定為盜竊的連續犯。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司法實踐中對連續犯以一罪從重處罰,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有漏罪尚未處罰,則一般將漏罪作為獨立的犯罪進行處罰。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