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怎麼認定,法律如何處罰放火罪
放火是一種故意引發火災的行為,單從這點上來看,情節就是很惡劣的,而要是因此造成了嚴重損害結果的,自然對行為人的處罰也就更重一些。而在處罰放火罪之前,還是有必要先做出認定,那究竟放火罪該如何來認定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放火罪怎麼認定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律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
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為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後果的,就既遂。
二、法律如何處罰放火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此時除了要考慮到主體條件外,也要注意主觀形態,要是過失導致了火災的,那此時就不能按照放火罪來定罪處罰,只能認定為失火罪。在我國,對故意犯罪的處罰往往是要比對過失犯罪的處罰重的,因而在定罪的時候就顯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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