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屬於過失犯罪嗎,放火罪該如何認定
《刑法》中規定的幾百個罪名當中,其實大多數屬於故意犯罪,只有少部分是過失犯罪。而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對故意犯罪的處罰往往是要比對過失犯罪的處罰重的。那《刑法》中規定的放火罪屬於過失犯罪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放火罪屬於過失犯罪嗎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放火罪該如何認定?
關於放火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二)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
意外火災,是指由於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於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分歧。
(三)放火罪與焚燒個人財物
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於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於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範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
(四)一罪和數罪
行為人在實施殺人、強姦等犯罪後用放火的方法焚燬罪跡的,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以放火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另以放火罪與前行為構成的犯罪實罪並罰。
(五)放火罪與故意傷害罪
如果人以放火為手段殺害或傷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雖以放火為手段殺傷特定的人,但同時可能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此罪屬於故意犯罪,也就是說要是行為人過失引起了火災的話,此時不可以認定為放火罪,但此時卻有可能構成失火罪,這就是一種過失犯罪。當然針對不同的罪名,法律中規定的量刑標準肯定就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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