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多大到中級人民法院?
一、訴訟標的多大到中級人民法院?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3月31日公佈,自4月1日起執行)
(一)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遵義市、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3、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再審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也是需要先確定訴訟的具體標的,一般情況下會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說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會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法院受理了案件後發現不具備該案件的管轄權時,也是需要及時的將案件移交至其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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