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多久受到法院傳票?
一、民事訴訟多久受到法院傳票?
法院從收到起訴書到發出傳票要經過兩個階段。
1、第一個階段就是對起訴書的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第二個階段就是向被告送達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起訴狀通過了法院的審查並可以立案的話,被告在12天之內會收到你的起訴書副本。
二、相關規範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民事訴訟多久受到法院傳票?”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對於被告來說,當法院兩次下達了傳票而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法院是可以對其拘傳的。對於原告來說,如果法院送達了傳票,原告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或是中途離庭的,那麼法院可以撤銷處理。所以無論是被告還是原告,經傳票傳喚而拒不到庭的,在一定程度上是放棄了舉證,辯護的權利,訴訟的審理結果自然也是達不到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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