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效力是怎樣的
1、書證。
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檔案、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並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俱、被汽車撞壞的自行車等。
3、視聽資料。
是指用錄音、錄影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攝像機拍攝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由於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瞭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5、當事人陳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由於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對於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給予重視。但是,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處於對立地位,他們之間存在利害衝突,他們可能會誇大,縮小甚至歪曲事實。所以,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地對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輕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鑑定結論。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乙由於鑑定結論是運用專業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
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勘驗筆錄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比如,一些相鄰關係糾紛、房屋產權糾紛、農村宅基地界址糾紛等,往往需要審判人員對現場情況親自了解,將勘驗情況製成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確切地說它們只是證據的來源。人民法院必須審查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絡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緻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瞭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三、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
1、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前提條件。
原告起訴或者被告反 駁以及提出反訴,都應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2、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的根據。法官只有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才能使法院的審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
3、證據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工具。
民事權利人要依法保 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依靠證據來加以證明,不然是難以確認民 事權利義務關係的。
一般情況下在不同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中,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種類不同所具有的民事訴訟證據效力也就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對訴訟證據,進行了司法解釋,對於國家機關等製作的證書或者公文的證明力要大於普通證書,原有證據比傳來證據證明力要大,直接證據比間接證據證明力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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