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敗訴上訴可以勝訴嗎,審判監督與二審有什麼關係
一、一審敗訴後二審勝訴的希望大嗎?
一審敗訴後二審勝訴的希望是不一定的,主要是看有沒有新的證據和具體案情的。二審主要是看是否有新的證據,只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才能有勝訴的把握。
二、一審和二審本身的區別有哪些?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式。而只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判決、裁定,確實需要再審時所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式。
三、審判監督程式與第二審程式的關係:
(1)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審理的物件不同。第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可以是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審程式的提起,只要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提起上訴;而再審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確有錯誤,方可決定是否開始再審程式。
(4)提起的時間不同。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上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當事人對第一審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限為10日。而再審程式的提起時間,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
(5)審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還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審。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一審敗訴上訴可以勝訴嗎?著主要與在二審前或二審過程中當事人有無掌握新的有利證據有關,根據提起的主體、審理物件的不同,又分為二審和再審,同時也受到審理理由和審理時間的限制,受理的法院也是不一樣的。更多相關的知識,詳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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