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起訴地點該如何確定?
自民事訴訟法中對起訴地點進行規定了之後,不同的司法機關都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受理案件,而對於越權受理的行為,相關執法人員不僅會被開除公職,還有可能會面臨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那麼,民事訴訟起訴地點該如何確定呢?
一、民事訴訟起訴地點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狀應包括的內容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是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有權受理,對於無權受理的清新,需要及時轉交給其他司法機關。為了節省時間,公民在起訴前,也需要確定是否滿足起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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