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如何確定被上訴人
一、民事訴訟中如何確定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可以是原審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審案件的被告人。
在我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範圍大體是一致的,能夠成為上訴人的人,也有可能成為被上訴人。一審程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被上訴人,但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成為上訴人。
在一審程式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情況下,應以提起上訴的時間先後來確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先提起上訴的為上訴人,後提起上訴的為被上訴人。
二、民事上訴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法院工作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在民事訴訟中,被上訴人除了原審案件當中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之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共同訴訟人等都可以成為被上訴人。不過,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且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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