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訴地點要如何確定?
一、合同起訴地點要如何確定?
合同起訴地點要根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確定。當事人產生的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訴訟解決,針對於訴訟解決合同糾紛,其受理該糾紛的管轄權法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就合同產生的財產或者其他的民事糾紛,可以向合同約定地點法院起訴,合同約定地的法院可以從下幾個地點進行選擇:
1、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實際產生糾紛的地點。該實際聯絡地是指,比如廠家和消費者就商品產品質量問題,如果該商品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產生人身損害,那麼消費者可以向產生損害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產生的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向不同的法院進行起訴,那麼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同時該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得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就合同本身所產生的糾紛,其合同並未約定管轄法院,即可能是,對合同簽訂的效力產生爭議,如果合同沒有履行當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訴訟;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當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可仲裁解決也決定了,可以訴訟解決,如果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那麼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當事人叫仲裁機構作出仲裁決定前,沒有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之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法院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對該申請顧予受理。若當事人就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向法院提出撤銷該裁決申請,法院可以依據該申請進行審理查明和判斷。
二、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當代社會,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34條當中明確規定的有協議管轄,這樣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來決定發生爭議之後,向哪個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但是不能夠違反級別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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