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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有哪些

1、對人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對哪些人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適用於所有在我國領域進行民事訴訟的人。具體包括下列幾類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三)雖然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但申請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2、對事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又稱為民事訴訟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由《民法典》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民法典》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包括靜態的財產所有關係和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如物權、債權等;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包括了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如姓名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等。

(二)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的婚姻關係、繼承關係、收養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如離婚案件、撫養或贍養案件、繼承案件等。

(三)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這主要指經濟關係中屬於民事性質的案件。如因損害消費者權益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損害賠償案件等。

(四)由《民法典》調整的合同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如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等。

(五)由《勞動法》調整的部分勞動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勞動關係就其性質而言,並非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但我國民事訴訟法把勞動爭議案件納入了其調整範圍,這類案件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等。但對勞動爭議案件法律規定了"先裁後審"的制度,即對勞動爭議必須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式解決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別程式和非訟案件。如選民資格案、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認定公民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財產無主、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等。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不僅包括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甚至包括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只要在我國的領域,並涉及觸犯法律的案件,並且是在1991年4月9日之後,都可以適用於民事訴訟法。所以民事訴訟法還是一個維護權益比較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