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止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訴訟中止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止的情形,是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訴訟終結是整個訴訟程式的徹底結束,無法恢復。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活著,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二、訴訟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1、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2、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案件的訴訟終止和中止不一樣,終止指的是整個訴訟程式的徹底結束,中止指的是案件暫時停止,等到滿足訴訟條件就可以展開訴訟。訴訟案件的訴訟程式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當事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與訴訟的一定要提前跟相關人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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