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第三人和共同被告有何區別?
一、訴訟第三人和共同被告有何區別?
(一)爭議的標的
(1)必要共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的共同被告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
(2)第三人與本訴的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有獨立請求權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二)訴訟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三)參訴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為被訴而加入到訴訟;
(2)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二、共同被告可以只起訴其中一個嗎?
有兩個被告,一個被告應訴,另一個被告卻找不到人,並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另一被告。判決結果如果是兩被告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告可以向法院同時申請兩被告或申請其中一被告強制執行。按實際情況,如果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一起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共同被告不能只起訴一個人,如果另一個被告找不到人的話,不會影響人民法院的審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進行被告缺席審判的。訴訟第三人一般是不會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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